
是誘惑還是幫助:創業時該申請政府補助嗎?我參加SBIR Workshop 經驗與思考
創業的過程中,每天都在面臨有限的資金問題。此時看到了政府有補助可以申請,便趕緊投入準備,可是沒有仔細評估自身是否適合的話,很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為什麼會想申請補助?
想做一件事情,必然會需要使用到資源。
最基本的資源可能會包含三項:時間、人力、金錢。
就拿個跑步來說,買雙好的跑鞋需要錢,就算你光腳跑不花錢,也需要人力的投入與時間。
當你要做一件較大的事情時,就會需要更多的資源。
以我正在做的產品為例,我正在持續的投入我的”人力資源”,
過程中必然會需要花費”時間”,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自然是”金錢”。
會用到金錢地方非常多,舉凡物料、前期研發投入、外包、設備、投產都需要。
一個公司的資源是有限的,時間有限、人力有限、資金有限。
可是往往需要做的事情會過於樂觀,實際執行才知道自己過於低估。
如果這時候看到政府的補助,又說主要針對對中小企業時,
就會怦然心動,想著太好了,這個能幫助到我,我要去申請。
這念頭是很自然的事情,企業本身的運作就是透過資源的整合提供消費者問題的解決方案以賺取利潤。
因此,尋求外部資源是很合理的事情。
在台灣,地方政府跟中央都有對中小企業的補助及投資方案。補助是提供實質上的幫助,如金錢或人力(顧問),投資則是透過入股提供資金挹注。本文討論的是補助的部分。
前陣子接觸到SBIR,英文全名: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研發,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提升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發計畫。(中小企業是指公司經常性員工200人以下,或資本額一億以下的公司)
對我來說會吸引的原因是:”補助”,就是提供資金協助且不影響自主性。
我去聽了SBIR 的說明會,也報名了台北的Workshop。
這種撰寫計畫的Workshop形式,對於沒有經驗的新創公司很有幫助,一個下午的時間就能建立起SBIR與Business的關聯性,對我的幫助有幾個部分:
- 快速建立計畫申請全景:一開始的計畫申請內容與流程說明,能夠快速的讓人建立起大致的輪廓,同時也Recap先前在說明會中得到的資訊。
- 透過實際操作,快速了解計畫申請的注意過程。
- 主辦單會預先有分組,報到後直接按照組別入座與練習。Workshop的練習很實際,就是透過實際的命題,練習提出商業計畫。我們這組來自不同的領域公司,共通點是跟資訊科技、交通有關,所以提出了跟停車效率有關的提案。
- 同組成員間的討論,也是商業計畫產生的過程,針對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如何整合步調、看法,形成一個可執行計畫,是有趣的過程。
- 在擬定商業計畫的過程中,主辦單位也提供顧問協助,幫助我們了解我們的想法跟商業計畫以及SBIR評審時的差別。將創業的”天真”跟經營事業的”務實”關聯,更有可執行性,不是天馬行空。
- 每一組都會上台作簡報,講師會提供即時回饋,幫我們定義我們計畫的商業模式、本質是什麼,以及知道哪些做的好、哪些要調整,這個過程像是從”友善”的角度模擬審查委員的看法。
- 即使不為了申請計畫,創業者、經營者也應該對自己的Business有明確的規劃,SBIR 的申請框架可以幫助沒有經驗的人,快速建立起商業模式下,該仔細考慮的部分。
- SBIR的補助重點在研發過程,這也是此補助的本意。 也因此,補助的資金無法用在其他用途上,比如行銷,因為行銷投入不適合計畫目的且回報難以評估。
- 現場參與者的提問也有很多重點,比如說計畫的補助金額如何設定等,非常實際但卻又不容易找到的資訊,直接詢問講師就可以抓到方向。
重點來了,參與SBIR Workshop之後,我會申請嗎?
下面是我考量的因素。
- 補助金額跟計畫預算有關,計畫預算跟公司資本額有關。假設台幣一百萬資本額的公司,申請了500萬的計畫,會被認為遠超出自身的管理能力,因為超過了資本額。但素人新創公司投入是漸近式的,一開始先以小資本啟動,接著看市場反映、盈利狀況評估是否加大投資。這種設定限制了新創公司的計畫與執行能力,尤其在AI技術已經能完成許多任務的今天,公司的能力評估已經跟過往不同,尤其是能掌握智慧機器的人,其產出是無以計量的。
- 由於計畫產出由出資超過50%的人所有,因此補助金額不會超過50%。而實際申請可能還會打折扣。 假設資本額100萬的公司提出了200萬的計畫,由於不能超過50%,考量後申請了90萬,實際申請過程假設通過50%,也就是45萬。聽起來有幫助,對吧?但準備是需要時間的,假設使用2-3個月時間準備,最終通過了,但對比所獲得的補助金額,是否值得得需要仔細評估,而且若不成功,這些準備的時間就非常可惜了。一個真正的新創公司在盈利前,最重要的就是寶貴的”時間”,將產品做好,推向市場,是0-1最重要的事情,尤其人力少的情況下,時間投入在哪,是非常實際且重要的問題。
- 與產品的時程規劃配合程度。SBIR雖然已經調整為隨到隨審,然而審查的過程經詢問仍需要2個月的時間(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假如產品已經有明確的研發時程,申請SBIR有可能反而影響到原本的推進,減緩速度,對於急需推出產品的新創公司來說,反而會減少靈活性的優勢。
政府的SBIR立意很好,不過對真正從零開始的新創公司幫助不大,或者說幫助不到。
從執行規則看,比較適合的是已經具備商業模式且要開發其他產品的中小型公司,對於命懸一線、背水一戰的新創公司並不適合,直白的說:不確定性太高以及準備時間與所獲得的補助金額CP值不一定值得。
仔細思考後,我還是決定將寶貴的時間放在產品上,對一個公司來說,產品上市的時間、產品的品質、對使用者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
誠然,尋求外部資源對創辦人來說是商業經營的一部分,但以羽翼未豐、尚未建立商業模式的新創公司來說,SBIR比較像是一種”誘惑”,看得到,但不一定吃得到。
如果政府要鼓勵創新及新領域發展,建議設立能夠真正的幫助0-1過程中的計畫 (也或許有但我還不知道)。Clayton Christensen 在創新的兩難中提到,大公司會更執著在延續性的創新,而破壞式創新,往往都是從新的小公司開始的。因此,讓愈多有創新想法的創業者們,能夠將點子變成在市場上驗證的產品,從機率上來看,就越有機會培養出真正的創新領域。
而創業者要做的在過程中,仍然是不停的審視、思考什麼才是最重要的,然後投入其中。


